涉及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清理工作,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和各种摊派的清理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对越权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布取消。
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和收费公路实行总量控制工作,由省交通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违法超限运输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交通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整顿城市道路站点工作由建设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综合性能检测站工作由省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治理货车“大吨小标”工作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实行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各级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度,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把治理整顿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各级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置站点的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突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形式,推动工作开展。要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促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地要结合行风评议和执法监察,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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