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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道路收费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收费站点应持有省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持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持证人员只能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执行检查、收费任务。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令[2000]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规定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监督。
  (七)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检测站的条件,注重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要加大对检测站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追究驻站民警、车管所领导、公安交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3年4月10日前,在全省开展一次检测站整顿复检复查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并改成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避免同一项目的重复检测,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交通部门在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监测时,在交通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公安部门年检时安全性能检测中的相同项目应予以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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