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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3、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核准后,向社会集中公告。各收费站点必须做到审批文件、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五公开。
  4、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省政府将研究制定省内收费公路总量控制和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具体办法,并逐步实行,从而达到对省内的收费站点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
  5、继续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进一步完善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体制,通过联网收费,减少主线收费站点的数量。对省(市)际收费站也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友好协商,争取联合设置,一次性完成通行费收缴工作,从而减少收费站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三)开展对违法超限运输的专项整治行动。
  超限运输尤其是超重运输是掠夺性使用公路的短期行为,是公路的“头号杀手”,对公路的危害十分严重。要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反超限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省政府确定,2003年为全省“超限运输专项整治年”,省成立超限运输专项整治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部门也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进行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和完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设施。各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从源头和运输过程严厉打击超限运输行为。
  超限运输整治要始终坚持规范执法,严格禁止徇私枉法,确保不发生“三乱”行为。对利用职权放纵、包庇超限运输或利用超限运输整治之机搞“三乱”的违纪违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与反超限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效果。
  (四)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
  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政府审批。交通部门实施日常的路政和运输市场管理、公安部门上路执勤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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