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按照《通知》精神和《实施意见》的要求,针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和《通知》、《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必须立即取消。从2003年开始,省政府对涉及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1、凡属《通知》中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具体为:一是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二是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三是已经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者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隧道上的收费站;四是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五是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六是不符合国家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七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2、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按国家规定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权的转让,属于国道的,必须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道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