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制定社企分开方案,就清查资产和界定产权、资产评估、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净资产调整和股权设置等提出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报同级社企分开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减轻棉花企业历史负担,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纺织企业拖欠的货款,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提出解决办法后进行清理解决。符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大型贸工农一体化棉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后,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支持。
(四)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级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棉花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和计发经济补偿金,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五)棉花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政策。改制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职工安置费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提留,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净资产的作价方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定,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辅助生产单位等问题,参照苏政发[1999]69号、苏政发[2000]3号、苏政发[2000]4号、苏政发[2001]84号、苏政发[2002]41号和135号、苏政发[2003]14号、苏财工[2000]46号、苏国土资发[2000]53号、苏财工[2000]118号等文件执行。已改制的棉花企业也可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各市、县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棉花企业在社企分开和改制中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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