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棉花企业产业化经营。要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改组、改造、联合、兼并等形式,建立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贸工农企业集团。同时,加大棉花企业布局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
(四)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制后,各级供销合作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根据企业改制或社企分开具体方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等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履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以年薪制为主要内容的薪酬制度。
社企分开的关键是实行人、财、物的真正分开。各级供销社按其出资份额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棉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各级供销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供销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解决县级供销社所需经费。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9]81号、[2001]98号文件精神,县级供销社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同级编办和财政部门严格核定,县级供销社在社企分开、精减机构、分流人员、转变职能后,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社企分开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建立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经贸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林厅、人行南京分行、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的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各市、县(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顺利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社企分开工作由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棉花企业改制由棉花企业提出改制方案,经同级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社企分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