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清产核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各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有银行的债权落实证明,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
  (二)产权界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本着“依法确定、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革。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供销社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棉花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净资产较多,资产质量较好,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规模较大的棉花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棉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权,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净资产较少,资产质量一般,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中小型棉花企业,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要大力促进股权转让流动,使经营者、经营层和技术业务骨干多持股、持大股或控股经营。涉及企业兼并的,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棉花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企业出售的,出售所得应优先安置企业职工和偿还所欠银行债务。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要把稳定工作放在首位。破产企业要妥善安置职工,对安置职工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