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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
 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28号 2003年4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林厅、审计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银行 二00三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98号),加快全省供销社棉花企业经营机制和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现对全省供销社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各级供销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使棉花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企分开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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