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