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