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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3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修改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8日省政府第183号令发布 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发挥基础测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基础测绘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并保障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共享。
  第六条 基础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基础测绘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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