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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揽市场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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