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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各类船舶及水域相关场所开办的公共场所,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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