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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制度的意见

  (三)建立传统产业技术进步情况统计制度。由统计部门在现行工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础上,建立传统工业技术进步统计制度,系统反映全省传统工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
  (四)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制度,为全面反映全社会科技活动情况,将企业科技统计年报范围由现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扩展到全社会所有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并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要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严格按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范围填报。
  (五)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监测制度。在建立健全各项科技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省及各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进行科学评价,以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三、加大措施,确保科技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新技术产业评价制度的实施
  (一)强化科技统计基础工作,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数据质量。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网络,落实科技统计负责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台帐及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的相关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科技统计人员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科技统计基础工作,加大对科技统计数据质量的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科技部门要把科技统计基础工作纳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考核、认证的内容,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认可,对统计基础工作不落实、统计资料不真实的单位,不予审批认证或作考核不合格处理。
  (二)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科技统计工作涉及部门较多,要完成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任务,更需要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科技统计的统一规划和评价数据的审核汇总,加强协调与业务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评价标准进行统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三)加强对科技统计和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重视科技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工作任务量大增的情况下,调整充实科技统计力量。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要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创造和改善工作条件,提供做好科技统计和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设备。各级领导要熟悉科技统计知识,善于利用统计资料,科学地指导科技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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