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工作
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制度的意见
(鲁政办字[2002]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准确反映我省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技统计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当前,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规模偏小、产品档次较低、外向度不高、创新能力不强、发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总体水平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省委、省政府确定将“高新技术”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三个亮点”之一,力求以此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科技含量、效益水平的提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各级党委、政府也都切实加强了对高新技术工作的领导,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正在研究制定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在这种形势下,科学、规范的科技统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统计工作是决策和管理的基础,在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及规划的制定都离不开对省情、市情的真实了解,离不开科学、系统、可靠、可比的数据信息的支撑。目前,我省科技统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统计范围不全面、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难以对科技进步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更好地监测和反映。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科技统计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科技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服务于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科技统计报表制度,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
(一)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核算制度。按照我省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具体统计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资料为基础,由统计部门按月、季核算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等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定期核算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指标,以便省际间比较分析。
(二)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及知识产权统计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制度,以反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数据由海关按季进行统计并提供统计部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