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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受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直接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
  (七)向被投诉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行政效能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或者摊派的;
  (六)违法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七)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八)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九)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十)其他不满意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等形式进行,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
  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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