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应工作机构。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