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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3号文件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尽快成立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发展策略、各类城市规划和重大项目选址等进行审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规划,政府不得审批。全面实行“阳光规划”和政务公开制度,使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参与、监督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全过程,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水平。
  三、加强城乡规划编制,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城乡规划是指导各项建设的科学依据,规划编制必须高起点、高水平,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或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依法进行规划调整。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并进行公示,经规划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调整方案,并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全面实行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制度,放开和繁荣规划设计市场。规定规模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必须进行方案征集,通过多方案比选和专家评议,择优确定规划方案。要打破地方保护,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规划设计市场环境。引进城市经营的理念,实行城市规划技术成果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要尽快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明确的保护标志。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和拆除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程序审批,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并专款专用。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山体的完整和森林植被的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200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已经批准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必须尽快对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各级保护区标界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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