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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的有关机构、人员编制方面的事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要保证有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行政执法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同时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强化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从社会和有关部门招录入员进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健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三、切实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真正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市、县(市)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批准尚未正式挂牌启动的城市,要尽快启动,抓紧推进。目前还没有申请开展这项工作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认真研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力争尽快将这项工作推开。对省政府决定依法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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