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审批程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3号文件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有关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接到有关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对认为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批;对认为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当在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的5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
《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较早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