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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
 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2]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贯彻《决定》精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对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行政处罚法》和《决定》精神上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各级政府特别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研究和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一)明确范围。根据《决定》的要求,目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城市工作的经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首先在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同时,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以研究探索在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海防管理、农业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开展这项工作。条件成熟的县(市)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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