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如期实现《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省、市、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