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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检查计划
  (一)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财经监督检查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监督部门内部应当严格职责划分,确定一个职能机构统一安排检查事项,其他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在同一计划之外安排检查事项,切实杜绝多头检查现象。
  (二)强化检查计划的管理。各部门的检查计划要自上而下逐级编制,上级安排下达的计划,下级必须执行,不得重复安排;下级的检查计划要报上级备案,能够合并的检查尽量合并。各财经监督部门内部各级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项目)的检查,除系统内质量检查或复查外,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对属于下级的检查事项,上级机关一般不直接进行检查;对本级检查的范围和事项,一般不要委托下级检查,防止和减少部门系统内部的重复检查。
  (三)强化部门之间检查计划的协调。建立财经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财经监督协调办公室,由审计部门牵头,负责办理检查计划协调的具体事宜。每年第一季度,各部门要向协调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本级检查计划,检查计划要具体到行业、部门和单位。
  (四)加强对行业性、临时性检查的管理。国务院及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的行业性、临时性检查,本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以及群众举报案件等,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检查,能够列入年度计划的,要列入年度计划,一并协调安排;能够结合年度计划进行的,要结合进行,避免重复进点。
  (五)探索实行联合检查的办法。年度内确需2个以上财经监督部门对同一单位实施检查的,由财经监督协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实行混合编组,同时进点。根据不同检查的要求、侧重点和检查标准等确定检查内容,由各参与检查部门分别实施,共同利用检查结果,分别出具检查结论,提高检查效率。
  三、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成果共享
  (一)所有检查事项结束后,各财经监督部门都要根据检查程序,及时出具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检查结论,相互认可。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要加强信息交流,需要调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资料和工作条件。因利用其他部门检查结论出现问题的,由出具检查结论的部门负责。
  (二)各财经监督部门系统内的检查结论,要报上级机关和部门内部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系统内要共同认可,实现共享。各部门都要制定系统内部相应的制度办法,明确责任,严格实施,做好部门内部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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