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3]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审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期以来,由于监督对象基本一致、部分检查内容重叠、部门之间沟通不够等原因,造成丁财经监督中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等问题。1999年,省政府批转了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报告,确定实行“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重复检查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有关制度,加强检查的组织协调,减少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财经纪律。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突出检查重点
各级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和改进财经监督检查,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突出各自的监督检查重点,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逐步形成各部门之间和部门系统内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财经监督新格局,健全财经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降低监督成本,充分发挥财经监督的职能作用。
财政部门依据《
预算法》、《
会计法》和《
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财政收支管理对预算的执行和财务会计行为进行监督,重点对涉及财政收支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据《
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监督,重点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决算、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税务部门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的纳税管理对纳税主体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等进行专项、专案检查。对企业的检查,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年度会计报表查证制度,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年度的审计查证,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