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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区开展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我区开展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7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3年1月份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流行疫情,我区也发现了散发的输入性病例。由于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我区一些地方又具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非典型肺炎仍存在扩散的危险,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很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及时发现输入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及早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把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辖区的卫生、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工作。对于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卫机发[2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防治工作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的观察、询问等调查工作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如发现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要劝阻病人登乘交通工具,并立即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处理。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在各类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卫生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
  三、各市、县所在地的机场、车站(火车站、汽车站)要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留验站,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条件。留验站至少有两间分隔房间,其中一间具备隔离病人、通风良好和便于消毒等条件。如在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要立即隔离,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处理。转送病人必须使用指定的专用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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