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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03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和区外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批非定向计划录取完后录取。
  六、认真执行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2003年高考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有:
  (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外语专业外)要占该校招生人数80%以上,其他院校要占35%左右。
  (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以及贫困山区县(市、区)的考生,在其文化总分达不到录取分数线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具体如下: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
  2.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3.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4.防城、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等8个县(市、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
  5.上述48个贫困县(市)和防城区、东兴市降分照顾后仍没有考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每个县(市、区)可低于最低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0名考生。
  (三)除上述48个贫困县(市)和防城区、东兴市外,区内其他市(地)、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5个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四)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也要注意录取散居在少数民族高山地区的汉族考生。
  (五)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面向老、少、边、山、穷县(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部招收农业人口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高考成绩综合分在相应层次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这些学生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考试合格后直升有关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就业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有招收民族预科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必须完成民族预科生招生数。如不能完成,则扣减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数,不得将民族预科招生计划转为本专科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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