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课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军事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军事理论课教学条件尚不成熟的学校,可先采取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军事理论教学,逐步实行规范教学,保证在2005年以前达到
《大纲》要求。各普通高等学校要通过实施学生军训,逐步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考核登记制度。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其中集中军事训练不得少于7天,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结合国防夏令营、军事科普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各地教育和军事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和《
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体艺[2002]3号)的要求,根据全区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地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分步推进,使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将定期对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落实学生军训规划情况进行检查。
三、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
全区学生军训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负责。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广西军区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各地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当地政府、军事部门的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要明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所在地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