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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批转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
 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3]2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各预备役团,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各中等师范学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1]48号”),要求从2002年起,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学生军训工作全面实施。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搞好协调保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全区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
  1985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高等院校、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问题的通知》([1985]教体字第001号、[1985]参动字第005号)的要求,在部分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组织开展学生军训活动,培育和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了国防意识,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1]4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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