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海府办[2003]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广东等部分地区出现“非典型肺炎”疫情,该病有一定的传染性,主要通过短距离飞沫和接触呼吸道分泌物传播。目前,我市尚未发现有该病病例,但存在疫情流行的潜在威胁。为了防止疫情传入我市,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及时做好治疗和疫情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卫生部门要设立“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点,密切观察疫情动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警惕,凡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要按国家甲类传染病管理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告疫情。
  二、成立疫情处理队伍,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成立“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队伍,并做好疫情处理必需的药械准备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三、指定病人收治医院,做好病人隔离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根据“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的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收治住院病人。被指定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住院病人的隔离治疗和环境消毒工作。医护人员进行临床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以免发生院内传染事故。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黄行光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张梦恩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海口工商局、海口药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我市一旦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同时启动海口市“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病人隔离治疗和疫情控制措施,提供疫情信息;药监部门负责组织预防药品供应市场;工商、物价部门负责维护市场供销秩序,查处趁机哄抬物价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卫生部门落实临时性疫情控制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经费;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正面宣传和健康教育。
  附件:海口市“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