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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海府[2003]37号)


各区政府:
  随着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的防治工作也正扎实推进,力度正不断加大,各项防治措施正逐步落实。但是,目前农村的防治“非典”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防治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打胜我市农村“非典”歼灭战,确保实现海南无疫区、无交叉感染的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非典”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领导。要实行属地管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和乡镇干部包干责任制。各区要立即组织乡镇干部和区属机关干部深入乡村分片包干责任到户落实到人。各乡镇要建立强有力的防治“非典”工作机构,制定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工作。
  二、加强疫情监测,落实“两员”制度。保住海口无疫区,做到“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关键。为了加强农村的“非典”疫情监测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开设发热门诊,加强门诊发热病人疫情监测的同时,各乡镇要抓好农村“两员”的配备工作,做到每个行政村配有一名疫情监测员和一名疫情报告员,执行每日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
  三、加强外出回乡人员管理,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我市农村外出回乡人员,特别是从疫区回乡人员的管理,是及早发现输入性“非典”病例,控制疫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要建立严格的外出人员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到每个行政村。各区要组织行政村指定专门人员立即做好外出回乡人员的登记和排查疫情的监测工作,做到逐个登记,不遗漏一人。首次登记排查工作于五月一日七时前以区为单位汇总报市防非办,要实行从疫区回乡人员的“自我隔离”工作,隔离时间不得少于11天。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病人,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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