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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诊治肺结核病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诊治肺结核病的通告
 (海府[2003]25号)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解除肺结核病人的痛苦,控制结核病流行,决定自2003年3月起至2005年12月止,凡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者有咳血症状的市民,请到本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免费胸透检查。对确诊为传染性肺结核的病人,结核病防治机构将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与服务。其中,住在美兰区、龙华区和秀英区的市民,请到海口市结核病防治所(地址:海甸二西路人民西里,电话:66251253)检查;住在琼山区的市民,请到原琼山市结核病防治所(地址:府城镇建国路17号,电话:65893174)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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