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5、加强民主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抓好政务、厂务、村务等公开制度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纪委的监督职能作用
1、加强和规范省巡视办公室的工作,实现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制定巡视工作方案,组织对部分市县和省直部门的巡视,着重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的监督。
2、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对派驻机构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3、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省及市县(区)纪委的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定期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4、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纪委和组织部门要结合巡视工作和领导班子换届,有针对性地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
5、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对原有的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并结合全国性法规制度的清理作出相应调整,注意把反腐倡廉的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省纪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
1、认真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对退耕还林资金、县乡公路改造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开展执法监察。同时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资金、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针对土地、建筑市场存在的违法经营问题,以及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等问题,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政府部门收取管理费或罚款放行,保护和纵容私彩发行的错误行为。
3、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企业效能监察的有效途径。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以提高行政效率、效益和效果,增强行政能力为核心的效能建设活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廉洁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方式方法,提高经济效益。
(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厅、局负责)
六、建立完善宣教工作大格局,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深化党风廉政教育,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
1、建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
2、以市县和省直部门为单位,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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