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面推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范围。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认真纠正、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工作中。
5、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负责)
(十九)继续完善和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
1、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功能,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
(省建设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负责)
2、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制度。对全省土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应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等方式出让的问题要重点查处;规范、限制协议出让土地的行为,注意纠正和查处协议圈占集体土地、擅自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将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改为无偿划拨供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土地的问题。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工商局负责)
3、研究提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
(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省经济贸易厅、省工商局负责)
4、认真执行《
政府采购法》,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采购程序,健全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所聘专家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省本级和海口市、三亚市要在设立政府采购办的基础上另设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
五、健全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监督作用以及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抓好《中共海南省委全委会任用市县党政正职的表决办法》的规范和执行。
2、建立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3、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从今年起,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市县党委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班子廉洁从政的情况,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年终考核,向所在单位党员干部报告个人的廉政情况。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要派人列席市县和省直部门的述职述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