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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负责)
  (四)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防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加强对下级上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的审查核实,杜绝虚报、瞒报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在制定、下达工作指标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深入的调研,不下达脱离实际的指标。
  (省统计局牵头,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2、防止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加强对项目立项和投资的审查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投入。由承建方垫资建设、收益没有保证而由政府偿还垫款或以国有土地等资源抵补垫款的项目,一般不准兴建。凡拖欠工资和不能及时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县、乡镇,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厅牵头,省纪委、省财政厅负责)
  3、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举办此类活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借机收费敛财,不得奢侈浪费,不得增加企业和单位的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办公厅负责)
  4、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进一步转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纪委、省委办公厅负责)
  5、加强监督检查,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1、严格执行关于控制会议的有关规定。压缩会议的规模和费用,严禁超标准食宿,严禁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
  (省委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2、严格执行关于小汽车配备、管理和更换的有关规定。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严格按规定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变动岗位和新领导上任的工作用车,能在本单位现有定编车辆中调配的,不准购买新车;不准在工作调动时随带司机和车辆。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纪委、省公安厅负责)
  3、严禁用公款出国、出境和出省旅游。坚决制止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部门和单位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负责)
  4、规范公务接待,办好乡镇机关食堂。禁止用公款互相宴请;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严格执行不准在经营性饭店赊账吃喝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负责)
  5、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楼堂馆所”,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的行为。加强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省发展计划厅牵头,省纪委、省审计厅、省房改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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