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近期,省内各单位不得组织安排出省开会(中央通知会议除外)、旅游、考察、探亲等活动。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停止接受外省市旅行社团队来琼旅游。所有单位原则上不邀请省外及境外有“非典”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来琼。省内居民应尽量减少出省旅行。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出差、务工或上学返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村委会)进行登记和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在家接受流行病学观察两周。
七、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实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儿童进入。发现有发热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儿童,应实施隔离诊治排查措施。
八、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本省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一线工作人员,飞机、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线医护、防疫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戴口罩、穿戴防护服和消毒。门诊、病房、救护车必须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非典”流行病学调查时,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全力给予配合。
十、实行社会监督。公布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报告。居民如发现社区内有发热、咳嗽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城市街道居委会,市、县(区)卫生防疫部门必须重点监测。
十一、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要切实做好“非典”防范的物资生产、储备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制假售假,以及借机用其它办法扰乱社会治安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