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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琼府[2003]21号)


  为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全省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其辖区内所有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服从当地市、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并做到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对“非典”防治工作不力,严重失职的单位和领导,要立即查办处理。
  二、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近期内,未经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得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参加人数众多的农村大型传统活动也要进行劝阻。
  三、对进入本省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等健康查询措施和填写健康情况报告制度。凡抵达本省的飞机着陆前、轮船和长途汽车到码头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乘务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报告表,并接受测量体温等查询措施;对发热病人,应做好记录。飞机、轮船和汽车到港后,由机组人员(乘务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必须无条件服从。机场、码头均须按要求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
  四、发热的病人必须到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配合检查治疗。所在单位及周围居民有义务动员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尚未排除的可疑病人一律强制住院治疗与隔离观察,在此期间不得陪护和探视。病人在住院与隔离观察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医院。“非典”病人死亡必须就地火化。
  五、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对进入本省的飞机、船舶、长途客货车和省内客车、市内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车、船)室和购票厅、网吧、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停业整治。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也要严格按规定通风、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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