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察设计单位富余人员的安置费、补交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从企业净资产变现中支付,由改制企业自求平衡。
(五)勘察设计单位其他配套政策。
1.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问题,按照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具体操作,参照《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规范操作的若干意见》(琼经企[2002]430号)执行。
六、改制的原则
(一)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注册执业师、高级工程师或精通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者。
(三)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社会保险等善后工作。
(四)改制后勘察设计单位由原颁证机关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五)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改革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要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国家)、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制定改革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改革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并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得出资人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改革方案的申报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改制请示及改革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资本,办理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到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和换领工商营业执照;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消事业编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省经济贸易厅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单位性质不一样,执行的有关政策不相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改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所属单位开展体制改革工作,各级建设、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经贸、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完成改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