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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勘察设计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20%。
  3.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原划拨地改为出让地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
  对资不抵债且债务沉重的勘察设计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虽资不抵债但有一定市场的企业或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带职工、包安置”的办法进行零资产转让。
  (二)社会保险。
  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2.改为企业的单位,原拖欠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一次性补交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勘察设计单位退休人员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单位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原勘察设计单位缴纳。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职工安置。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应继续聘用或优先聘用原单位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职工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执行。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内退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每月发放。资金来源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企业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安排上岗的职工档案移交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的,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金筹措。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金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包括补发工资、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资金来源可从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和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等方面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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