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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企业。
  (一)大型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革,成立独立的工程设计公司。
  (二)中型设计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为业主提供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决策服务。
  (三)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咨询公司、设计事务所或专业化设计公司。从事方案、结构、机电、施工图设计或某一类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
  (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公司转制,在此过程中逐步实现技术管理层和劳务层相分离,实现由工程勘察领域向岩土工程的延伸和转变,以满足建设市场的不同需求。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转制时,应同时进行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方式的改革,尽快调整生产经营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鼓励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改组、兼并、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改革。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一)国有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向企业集团化、产权多元化、管理科学化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方向发展。
  (二)中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资产可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拉开档次提高企业领导层、注册执业师、技术骨干、管理骨干人员所占股份比重,把企业领导层、业务骨干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其国有资产可全部退出。
  五、配套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国企改革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产处置与产权界定。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政府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企业的潜亏、呆账、坏账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坏账损失相应冲减国有净资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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