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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以及合理的分配机制。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赔偿范围为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各公证处应当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本方案实施以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等宏观管理。省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自律性职能作用。
  (二)加强公证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执业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未进行登记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一律不得执业。坚决制止公证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公证执业秩序。
  (三)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一)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四)公证处要改变单一的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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