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准公证机构及人员的编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实行事业体制的公证处能够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转。实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四)实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或占行政事业编制、由地方财政拨发工资的人员,凡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或申请退休,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在实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其原有的养老、医疗保险由地方财政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在实行事业体制后的养老、医疗保险由所在公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证处实行事业体制改革时,对其拥有、使用的财产要进行清点和产权界定。此方案下发实施之前已经实行事业体制但尚未进行财产清点和产权界定的公证处,此次也要完成财产清点和产权界定工作。对实行事业体制后公证处使用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财产,由公证处以租借方式有偿使用或以购买方式取得所有权,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划归公证处所有。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一)公证员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已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担任公证员。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证员。
(二)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的公证员中聘任,其他公证员及辅助人员由公证处主任聘任。
(三)对公证员实行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到公证处执业的,必须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实习,经考核合格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行公证员职务。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一)各公证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各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2005年以前达到上述要求(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延缓两年),到期未达到的,应停止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