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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琼府办[2002]43号)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政府性集资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把手是减轻企业负担第一责任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审计制度,把负担项目列入统计科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
  第十五条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为抢险救灾向企业征用人力、物力、财力的,应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或经贸、计划(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纠风、农业等部门检举、控告向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后,要为投诉、举报者保密,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对企业负担情况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第十九条 省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督查工作。对重大的投诉、举报案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发现有关部门或市、县减负办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或复查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责令有关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对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或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违规收费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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