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2]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省人大二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担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企业征收税收之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垄断性行业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各种摊派。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海南省境内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
  第三条 由省经济贸易厅牵头,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纠风办等部门参加,成立海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经济贸易厅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市、县政府应相应成立市、县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项目;
  (二)受理企业对有关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投诉、举报,组织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