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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2.加强渡口管理。按照《内河条例》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的内河渡口设置或撤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放证书;核定渡口船舶的渡运路线。
  3.加强对内河、湖泊、水库等船运交通高峰期间的交通安全组织和协调工作。
  4.指导乡、镇政府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内河交通事故救助工作的协调和处理。
  (三)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对全省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重点水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水上交通安全实施巡查。
  3.负责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通航安全的作业和活动的审批;对码头、泊位建设及使用、渡口设置或撤销提出审查意见。
  5.负责船舶登记,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市、县对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6.组织、协调和指挥对遇险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的救助;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7.建立健全并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责令有交通安全隐患船舶的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隐患,责令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船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对其进行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处理等,确保通航安全。
  (四)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1.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和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2.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3.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配备必要的合格船员,方可航行或作业。
  4.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船舶,应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载货或载客条件。
  5.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旅客;禁止在内河运输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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