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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琼府办[2002]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了维护我省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内河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管理目标及重点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安全管理体制,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是经营性的运输船舶(客渡船、各类旅游船艇)和渡口,同时要做好非经营性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船员培训和载重线、船名牌的勘划工作。
  二、管理职责
  (一)省交通厅职责:
  1.制定全省内河交通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与监督全省内河交通安全工作。
  3.定期组织内河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检查。
  4.指导和督促各市、县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市、县政府职责:
  1.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工作,按《内河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市、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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