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琼府办[2002]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了维护我省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内河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内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管理目标及重点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安全管理体制,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是经营性的运输船舶(客渡船、各类旅游船艇)和渡口,同时要做好非经营性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船员培训和载重线、船名牌的勘划工作。
二、管理职责
(一)省交通厅职责:
1.制定全省内河交通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与监督全省内河交通安全工作。
3.定期组织内河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检查。
4.指导和督促各市、县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市、县政府职责:
1.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工作,按
《内河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市、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