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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离休干部医疗管理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到定点医院就诊,其医药费由定点医院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印发的《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琼计价格[2002]10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药品目录》中未列入,但确因病情或抢救需要使用的药品,经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的住院床位费标准为:老红军、副省级以上人员每天100元,厅级人员每天80元,处级人员每天6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天40元。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定额管理,节余奖励,超支部分按规定实报实销。
  定额标准暂定年人均8000元(市、县可根据情况适当下调)。定额内节约的医药费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定额医药费按年度结算,奖励给个人部分于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以后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定额标准考虑医药费增减因素及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医院使用离休干部医药费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总额控制。医院超定额按比例分担,超支部分医院负担30%,财政负担70%。
  每年年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院前3年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的平均水平初步确定下一年度医院开支离休干部医药费总额后报组织、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医院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控制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增长,不得拒收离休干部就诊。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待治疗结束后凭疾病证明、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转诊凭证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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