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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4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2]79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应坚持单位足额缴纳和财政支持机制相结合,便于就诊和利于监管相结合,保障医疗待遇和防止资金浪费相结合。
  第三条 财政拨款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非财政拨款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建立医药费统筹金。统筹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统筹金不足支付时,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四条 医药费统筹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药费统筹金,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资金和管理医药费统筹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待遇支付,组织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章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第五条 非财政拨款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其离休干部人数及规定的标准,向地方税务部门单独缴纳,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列管理,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实报实销。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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