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返还(或上解)。
1.两税返还。
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海口市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海口市两税返还额×[1+(当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上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上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0.3]。
2002年海口市两税返还额=2002年区划调整前海口市(以下简称原海口市)两税返还额+2002年原琼山市两税返还额。
2002年海口市两税完成额=2002年原海口市两税完成额+2002年原琼山市两税完成额。
2.所得税返还(或上解)。
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办法、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财政体制规定以及2001年海口市所得税基数等计算确定(国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照2001年实际完成数确定;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根据2000年实际完成数和正常增长率计算确定。正常增长率按照1998年、1999年、2000年年均增长率上浮20个百分点确定,最高不超过48%)。
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海口市所得税返还额(或上解额)=(原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5%+原琼山市企业所得税基数×70%+原琼山市个人所得税基数)×[中央分享比例+(1-中央分享比例)×70%)-[(原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75%+原琼山市企业所得税基数×30%+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原海口市个人所得税基数)×(1-中央分享比例)×30%)。原海口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原海口市属企业缴入省国库和原海口市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原琼山市属企业所得税基数=(2000年原琼山市属企业缴入省国库和原琼山市国库所得税完成额)×(1+正常增长率)。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得税基数、个人所得税基数按照2001年实际完成数确定。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海口给予定额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海口对省定额上解。2003年以后,海口市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市县国库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基数的,相应扣减省对海口市的定额返还额(或调增海口市对省的定额上解额)。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2003年以后,省对海口市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以2001年为基期,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情况,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和简化归并财政体制结算内容的要求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海口市体制补助额=(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按照琼府[2002]50号文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原体制补助和专项财力补助-2001年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财政决算中数额已经固定的体制上解和专项财力上解)。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海口市给予定额体制返还;计算结果为负数,海口市对省定额体制上解。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其中,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基数确定)、中央两税返还、地方三税返还、原海口市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原海口市和原琼山市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计算公式。2001年原海口市可支配财力中的税收返还额按照环比法核定的37,995万元确定。2001年省对原海口市专项财力补助4,000万元计入省对海口市财政体制补助。2003年以后,海口市区划调整重新确定分税比例计算的财力补差519万元计入省对海口市财政体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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