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
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琼府[2002]77号)
省财政厅、海口市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92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保证海口市既得利益和照顾海口长远发展的原则,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省与海口市财政支出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海口市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调控全省经济和协调市、县发展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海口市财政主要承担其政权运转、经济发展以及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
(二)省与海口市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指地方分享部分),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省级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海口市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海口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海口市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省与海口市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分享比例为:省分享70%,海口市分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