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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
 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琼府[2002]77号)


省财政厅、海口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9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保证海口市既得利益和照顾海口长远发展的原则,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省与海口市财政支出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海口市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调控全省经济和协调市、县发展以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海口市财政主要承担其政权运转、经济发展以及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所需支出。
  (二)省与海口市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指地方分享部分),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省级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海口市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海口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属于海口市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
  省与海口市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分享比例为:省分享70%,海口市分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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