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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是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是不符合《湖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鄂安[2002]38号)的矿井;
  五是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六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矿井。
  国有煤矿要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全面整治。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瓦斯监测监控和矿井以风定产,进一步提高矿井整体素质和安全水平。
  三、严格验收标准,把好质量关
  (一)验收范围
  1、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
  2、已经省、市(州)、县(市、区)、乡(镇)验收通过的乡镇煤矿。
  (二)合格矿井的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按照《湖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执行。各地必须认真对照标准严格把关,严格验收。
  (三)做好关闭矿井的各项工作
  对关闭矿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在市、县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上缴煤炭管理部门。
  4、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吊销火工品供应证件。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四)验收方法及程序
  1、属于验收范围的各类乡镇煤矿,经整治后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国有煤矿按隶属关系申报验收。
  2、县(市)人民政府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煤矿企业按照标准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市(州)人民政府。
  3、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验收工作是深化整治的重要环节,各级验收组必须由有关领导、相关部门成员和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验收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乡(镇)必须做到逐矿验收,从严把关,确保验收质量。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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