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煤炭行业办、省国土资源厅、
省工商局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厌战畏难情绪,切实抓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力度不减。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调行动。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层层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力度,采取坚决措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各地对前段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关闭非法矿井和验收工作要进行一次全面“回头看”,结合深化整治要求,对现保留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要采取坚决措施,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下列六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是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二是未通过省政府组织验收的矿井;